第1种观点: 【评标】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决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各单位在省项目; 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地、州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地、州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 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 县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 省、州、县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组织。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招标。 建设单位和代理招标单位的招标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工程概况; 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的批文; 投资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招标单位或其代理单位的资质证件; 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第 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单位即可编制招标书。招标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面积、高度、结构类型、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 招标范围; 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工期、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 发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标价计算依据; 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设计修改,基础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办法; 第2种观点: 贵州省投资条例是贵州省依法规范投资活动的法规,主要涉及投资的方式、项目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贵州省投资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投资活动,促进透明化和合法化。该条例共29条,其中包括投资的方式、项目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规定。在投资方式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投资,同时也对非招标采购等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在项目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决策、实施、监督等制度,并对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风险防控方面,应当建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等机制,防止资金和资源浪费。此外,在财务管理、信息公开、投资监管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例为投资活动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何保证投资项目的透明度?贵州省投资条例规定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对投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申报、决策、实施、监督等环节,发布投资计划、预算、决策及其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信息。同时,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贵州省投资条例是规范投资活动的重要法规,能够有效防止投资过度、盲目和低效,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该条例,加强投资管理,确保资金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法律依据】:《贵州省投资条例》第十条 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采购商品和服务。
第3种观点: 【中标人】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 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省授予的其它职责。